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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工待遇
2007-01-30 00:19  文章来源:驻博经商处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其它

1、博劳工法适用于当地和外国在博劳工,适用于国企和私企员工。
2、每周五个工作日,每天工作不得多于9小时,每天工作期间至少有1小时休息时间
3、加班:工人连续工作不得超过14小时;超时加班标准按每1.5小时计算;节假日加班双倍付薪
4、休假:每年员工休假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
5、病假:劳工享有每年休14天病假的权利
6、最低工资标准(2006年5月1日起实行):
制造业、修理业、服务业:3.35普拉
保安:3.35普拉
零售贸易:2.9普拉
夜间保卫人员:2.8普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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